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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纯阳与王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纯江,王田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朱纯江,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田阳,女,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纯阳诉被告王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纯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纯江撤回对被告王田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