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纯阳与王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纯江,王田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朱纯江,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田阳,女,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纯阳诉被告王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纯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纯江撤回对被告王田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