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