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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