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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2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帝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永铭环氧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帝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永铭环氧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264-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帝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海涛。被告:宁波市鄞州永铭环氧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帝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永铭环氧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帝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帝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伟平代理审判员  邝 荣人民陪审员  朱事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悦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