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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王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王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王某,女,1938年2月14日同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曹云瑞,男,1957年4月1日出生,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某甲,女,1995年7月15日同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王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