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曾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84号原告曾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森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