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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曾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84号原告曾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森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