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菜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4号原告董某某,女,1972年1月8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5月14日生。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志雄审 判 员 石宝林人民陪审员 蔺德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松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