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明芬诉胡承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明芬,胡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安明芬。被执行人胡承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宾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承新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