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叶玉波,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玉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结婚,婚后因被告心胸狭窄,目光短浅,疑心病严重,年轻时顾及小孩可怜,一直忍让,现在被告变本加历,经常打骂,为此我们还分居一年,因家人调解,一直未改,双方仍未得到改善。长期的约束和控制,本人精神和身心双重折磨,失去人生自由。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关系,双方都痛苦,请法院支持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因经商,本人向娘家借5万元,要求被告归还2万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结婚已长达20余载之久,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感情,生育四个子女,且已成人,夫妻恩爱,靠勤劳和智慧,建设家庭。近年刚在原宅基地上重建了楼房,全家安居乐业,原告的起诉是违背了事实的。原告请求离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我深信原告是好妻子、好母亲,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健康成长,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婚姻纠纷,我不管陷入多大的痛苦和屈辱,都会采取包容理解信任理性对待,我与原告一定能白头到老的。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25日结婚,并在陆河县新田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外出务工或做生意,夫妻感情尚好,且生育四个小孩:张某乙,女,1993年10月5日出生;张某丙,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张某丁,女,1998年6月25日出生;张某戊,女,2006年7月17日出生。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有因性格差异的原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一些隔膜,但并无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和纠纷。2015年1月21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因经商,本人向娘家借5万元,要求被告归还2万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婚后,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摩擦,但双方成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四个小孩,感情尚好,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多加包容与理解,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各自对对方多加以体贴、体谅,珍惜过去,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武志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罗俊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洁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