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加金、穆建红与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58号原告陈加金,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穆建红,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维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茂华。原告陈加金、穆建红诉被告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加金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维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1日,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两原告拖欠10名工人工资666900元,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把黄田镇商业街农贸市场门店第A39—A40卡抵押给两原告,抵扣被告拖欠两原告工人工资60万元,余款66900元在2014年12月25日支付给两原告。逾期后,经两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仍欠工程款66900元给两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在两原告承包被告中标承建的东源县黄田镇商业街农贸市场泥水工程期间,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两原告拖欠10名工人工资666900元,后经双方协商,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把黄田镇商业街农贸市场门店第A39—A40卡抵押给两原告,抵扣被告拖欠两原告招用工人工资600000元,余款66900元由黄田商业街农贸市场对面刘秀强私人建房,由黄田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被告与刘秀强工程结算,被告受到工程款后在2014年12月25日支付给两原告。逾期后,被告至今未付而引起纠纷。两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协议书》、《企业机读档登记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协议书的约定于2014年12月25日向两原告支付工人工资款66900元,显属违约,被告应当承担向两原告支付工人工资款66900元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工人工资款66900元给原告陈加金、穆建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