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龚建龙与被告朱千其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龙,朱千其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龚建龙,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朱千其,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龙与被告朱千其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