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龚建龙与被告朱千其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龙,朱千其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龚建龙,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朱千其,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龙与被告朱千其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