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凤义与杜振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凤义,杜振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62号申请执行人贾凤义,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振雄,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贾凤义依据神木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4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杜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杜振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贾凤义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0元、执行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杜振雄于2015年5月25日前向申请人贾凤义偿还5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偿还5000元;如被执行人杜振雄贷到支农贷款,则一次性向申请人贾凤义偿还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从2015年7月份起,由被执行人杜振雄于每月28日前向申请人贾凤义偿还2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710元申请人贾凤义自愿放弃,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杜振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或不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