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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秀娥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6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秀娥,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越,男。委托代理人万冬朝,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秀娥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秀娥向一审法院诉称,2014年8月19日,其向市国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小红门乡剩余建设用地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监管证明”。2014年9月2日,市国土局作出市国土局(2014)第922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张秀娥认为市国土局2011年10月拆迁小红门乡市重点村龙爪树村,是拆迁主体单位,张秀娥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市国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国土局负有主动公开的法定义务。即使政府信息不存在,也负有履行告知张秀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的法定职责。张秀娥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享有知情权,市国土局认为张秀娥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张秀娥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撤销市国土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市国土局(2014)第922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对张秀娥的申请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张秀娥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张秀娥针对市国土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秀娥的起诉。张秀娥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诉市国土局政府信息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为张秀娥起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属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案中,张秀娥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引起的相关问题,而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相关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一审裁定据此驳回张秀娥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张秀娥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沈冲代理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