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不受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素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28号起诉人李素环。起诉人李素环请求唐山市公安局、迁西县公安局向原告公开迁公罚决字(2009)第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唐劳字(2009)第00044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唐公复决字(2014)第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迁(三)行罚决字(2014)第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的录像卷宗和全部材料,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公开的录像卷宗及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档案材料,应按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查询档案材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如下:对起诉人李素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