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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和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4年3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丙(1997年8月30日生)。婚后,被告每天以打麻将喝酒为生,十分懒惰,原告与被告经常吵架,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和女儿。因此,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挽回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和原告离婚,被告与原告感情还挺好。我愿意改掉喝酒打麻将的毛病,以后努力干活赚钱。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1994年3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丙(1997年8月30日生)。婚后被告经常喝酒打麻将,为此原告与被告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常住人户口登记卡及双方庭审中共同认可事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生育一个女儿,证明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架,实属婚姻家庭生活中正常现象,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表示以后会改掉喝酒打麻将的毛病,改善夫妻关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宜判决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丙祥人民陪审员  王秀霞人民陪审员  孙增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志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