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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雅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名曹某丙(现就读于××中学)。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外出打工,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致夫妻感情不和。××××年×月起,我与女儿曹某丙租住于××中学附近,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亦无任何联系。我曾于××××年×月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准双方离婚,婚生女曹某丙由我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曹某丙(现随原告生活)。自××××年起,原告与曹某丙在外租房居住。原告曾于××××年×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审理中曹某丙到庭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其愿意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自××××年携女儿离家后,与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之女曹某丙已年满十周岁,其自愿随原告生活,故曹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对曹某丙享有探望权且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曹某丙必要的抚养费用。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偏高,本院结合本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酌情确定。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对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等状况难以查明,本案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离婚。二、婚生女曹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自2015年6月起至曹某丙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600元(支付方式:2015年7月至12月的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自2016年起,每半年支付一次,于当年的1月10日前、7月10日前各支付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