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汪梦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梦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74号罪犯汪梦海,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陇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梦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止,于2013年5月1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余刑八个月零十天)。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并取得服装订制工初级等级证书。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订制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56.5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梦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