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瑞杰与范召龙、王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杰,范召龙,王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李瑞杰,住赞皇县。被告范召龙,住。被告王学文,住。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瑞杰与被告范召龙、王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瑞杰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瑞杰负担。审 判 长 王鹏勃审 判 员 李静萱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静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