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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瑞杰与范召龙、王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杰,范召龙,王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李瑞杰,住赞皇县。被告范召龙,住。被告王学文,住。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瑞杰与被告范召龙、王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瑞杰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瑞杰负担。审 判 长  王鹏勃审 判 员  李静萱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静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