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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吴姑娘与套特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姑娘,套特格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吴姑娘,女,42岁,蒙古族,人,农民,住。被告套特格,男,62岁,蒙古族,人,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姑娘诉被告套特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姑娘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姑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姑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吴姑娘负担25.00元。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荣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