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吴姑娘与套特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姑娘,套特格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吴姑娘,女,42岁,蒙古族,人,农民,住。被告套特格,男,62岁,蒙古族,人,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姑娘诉被告套特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姑娘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姑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姑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吴姑娘负担25.00元。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荣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