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许亚与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87号原告许亚,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玲莉,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南门街(江上村三楼),注册号500243000002646。法定代表人魏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诉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