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沈丽与王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王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2774号申请执行人沈丽,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湘,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18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湘的案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湘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湘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