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鹏与徐彩勇、黄春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彩勇,黄春微,林鹏,李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彩勇。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鹏。原审第三人:李鸿。上诉人徐彩勇、黄春微为与被上诉人林鹏、原审第三人李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徐彩勇、黄春微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彩勇、黄春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罗奇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建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