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图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陈某某,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陆树俭,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陆树俭、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8日婚生子李某乙出生。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2年起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负责任,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主动提出离婚,并搬到其父母家居住,还把自己的衣服都拿走了。2015年2月份原告为了孩子在双方父母参与下多次与被告沟通,但双方没有谈好,至今分居。现原、被告之间无法沟通,被告对原告、孩子及家庭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因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图们市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公积金43675.20元,没有婚前财产、债务。故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400元,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未破裂。平时被告把自己的工资交由原告管理,儿子出生以后被告非常关心和爱护儿子。婚后被告父母给原告解决工作问题,也十分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和争执时,因被告不善表达,被告确实说了一些气话,做了一些不应做的事情。在原告父母和原、被告一起生活期间,因原告父母总参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冲突,被告觉得家里的环境压抑,想调整一下心态,所以才搬到父母家居住。以后被告会多关心、爱护原告及儿子,多和原告交流,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原告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6日在图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本复印件四份。原告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婚生子李某乙(2008年X月X日出生)的事实。3、房屋登记簿一份、住房公积金余额明细一份、财产清单一份。原告以此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位于图们市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公积金43675.20元,没有婚前财产、债务、储蓄。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陈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7年6月6日在图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某乙(2008年X月X日出生)。因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2月被告搬到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夫妻之间应具有责任感、相互尊重、勤于沟通,以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难免会发生矛盾,此时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因此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不足以后好好过日子,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