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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平,陕西金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平,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胡石桥村*组。被执行人陕西金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海景台北湾A栋1022室。法定代表人王彬。刘国平与陕西金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9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66743.68元及仲裁费4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金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本案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国平,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90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