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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桂城与被执行人张慧、徐明的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桂城,徐明,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仲桂城,男,1959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徐明,男,1969年1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慧,女,1968年7月7日生。仲桂城诉徐明、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下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仲桂城本金210万元,被告张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被告徐明、张慧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张慧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审理期间已查封,但目前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无车辆登记,银行账户无足额执行存款,本院对其账户实施查封。仲桂城、陶继玉就徐明转让股权的行为涉嫌规避执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鼓执异字第57、58号裁定书,认定徐明2012年10月25日将其名下南京卓韵商贸公司股权转让给张沛篪、陈东的行为无效。案外人张沛篪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正在本院审理期间。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异议之诉,正在审理期间。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本案相关的异议之诉本院正在审理之中,需等待相应结果方能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下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标执行员 金 晶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雁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