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华与安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安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马华,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安庆荣,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马华与安庆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五民初字第398号判决书五大连池市房产交易中心已协助将被执行人安庆荣在五大连池市青山镇三十委的50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德房证字第004079)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马华。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