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金日与张松茂、吴惠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日,张松茂,吴惠春,张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385-3号原告:金日。被告:张松茂。被告:吴惠春。被告:张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日与被告张松茂、吴惠春、张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金日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