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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环非诉行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4)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常州常富整播精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环非诉行执字第81号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剑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常州常富整播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长江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国法。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6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常新环罚字(2014-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产,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年产12万台单缸柴油机生产线搬迁项目”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年产12万台单缸柴油机生产线搬迁项目”生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常新环罚字(2014-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常新环罚字(2014-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吴成军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