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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彭正林与石狮市集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林,石狮市集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彭正林,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黄小红,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集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育明、傅东海,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正林与被告石狮市集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正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正林以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全部款项,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终结,没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正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正林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