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洪振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振,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汴行初字第133号原告孙洪振。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杨,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孙洪振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政征补决(2014)0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洪振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洪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何卫斌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