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洪军与王伟、郑春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军,王伟,郑春艳,陈为海,白记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郑春艳,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陈为海,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白记业,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洪军与被执行人王伟、郑春艳、陈为海、白记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伟、郑春艳、陈为海、白记业应当支付借款62760元。本院依据2014年09月06日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伟、郑春艳、陈为海、白记业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能力,暂时履行16400元。申请执行人陈洪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