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建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建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83号罪犯孙建荣,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2006)七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建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6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止,于2006年10月17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2月16日,本院以(2009)定中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车工初级、焊工初级等级证书。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68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较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