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刑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罪犯段玉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玉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1114号罪犯段玉祥,男,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普中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祥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执行75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5月25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分别于2010年8月4日、2011年11月15日、2012年12月28日、2014年1月20日对罪犯段玉祥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七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段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玉祥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玉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春 梅审判员 邱开荣人民陪审员倪斗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