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丹、王家敏与王家敏、王家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王家敏,王家伟,郑秀英,王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号原告:赵丹。被告:王家敏。被告:王家伟。被告:郑秀英。被告:王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与被告王家敏、王家伟、郑秀英、王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