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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忠楚。被告刘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