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句民初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萍与句容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句容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073-1号原告陈萍。委托代理人陈方明,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人民路农工商超市二楼。法定代表人范仲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诉被告句容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对被告句容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萍负担。审 判 长  赵瑾俊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