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万东与张冶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东,张冶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刘万东,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张冶,男,汉族,1992年7月29日出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东与被告张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东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合肥宇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