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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民终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扩建与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堌门村郭庄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扩建,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堌门村郭庄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汴民终字第1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扩建。委托代理人苏袁斌,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堌门村郭庄组。委托代理人张克俊,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超芳,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蔡扩建因与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堌门村郭庄组(以下简称堌门村郭庄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诉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堌门村郭庄组赔偿其损失415375元。该院于2014年4月14日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顺河区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蔡扩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扩建的委托代理人苏袁斌、被上诉人堌门村郭庄组的委托代理人张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艺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