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杨宝建、杨胜伟、李达兵、李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杨宝建,杨胜伟,李达兵,李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182号。负责人陈吉高,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战雄,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黎彬,该行职员。被告杨宝建,男,汉族,农民。被告杨胜伟,男,汉族,农民。被告李达兵,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冠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杨宝建、杨胜伟、李达兵、李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永卫审 判 员 樊宗华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