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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占、王忠辉等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占,王忠辉,王磊,许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金铸,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占。委托代理人:曹务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海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忠辉。委托代理人:曹务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海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磊。委托代理人:曹务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海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海荣。委托代理人:曹务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海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海占、王忠辉、王磊、许海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菏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李冠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仰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