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邓华与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邓华,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尚喜平。原告邓华诉被告长沙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邓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