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向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王XX,女,汉族,农��。委托代理人张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陈建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