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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向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王XX,女,汉族,农��。委托代理人张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陈建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