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洪基煌与许伯钊、许志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基煌,许伯钊,许志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洪基煌,男,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智艺,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洪基煌儿子。被告许伯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林永福,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兰田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许志愿,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许英尔,男,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兰田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普莲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85631800-8。负责人陈文俊,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婧宁,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基煌与被告许伯钊、许志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基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基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基煌负担;鉴定费人民币6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海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琛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