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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金珠与卞静惠、王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珠,卞静惠,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94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1947号申请执行人周金珠,女,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卞静惠,女,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王健,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周金珠诉被告卞静惠、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卞静惠、王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周金珠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6,416.67元,被告王健负担诉讼费1,4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卞静惠、王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先后至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股权登记,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王健名下无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卞静惠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新家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卞静惠与案外人卞兆云共同共有,本院不宜处置。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林晓咏对被执行人王健上述债务负担保责任,如被执行人逾期未还款则申请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金珠诉被执行人卞静惠、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高甜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