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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凯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德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德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797号原告上海凯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伟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玲,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皪珺,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凯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沈茵独任审判。2015年5月15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小玲、徐皪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凯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3年7月开始为被告提供外包装加工生产服务,至2014年7月1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45,751.70元,被告出具《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结欠货款于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陆续支付。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余款及新发生之货款均未支付。经双方于2015年4月3日再次对账,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186,751.70元。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186,751.70元;2、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86,751.7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送货单1组,证明原、被告间存在食品外包装的买卖关系;2、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对账单13份,证明原告在此期间共提供了354,599.40元的食品外包装的事实;3、付款计划承诺书1份及支票3份,证明被告在2014年7月10日出具还款计划,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45,751.70元并承诺分期付款并以支票作为担保的事实;4、欠款证明及对账单各1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4月3日盖章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86,751.70元。被告上海岱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上海岱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原告的主张有付款计划承诺书、对账单为证,被告拖欠不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由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德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6,751.70元;二、被告上海德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凯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86,751.7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35元,减半收取计2,01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