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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孟向民与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向民,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孟向民,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闸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6165987-0。法定代表人:史海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向民与被告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向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向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向民撤回对被告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魏诚慧人民陪审员  陈振峰人民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浩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