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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辉盛物流有限公司与金增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太执字第00538号阜阳市辉盛物流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金增华其他民事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执行款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户:1751。经办人:张晓全电话:0558-86165161505585159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