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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8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龚建义与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099号原告龚建义,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被告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顶秀欣园东院3号。法定代表人吕衍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常清,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佘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明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宝英,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义与被告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龚建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龚建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 静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