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傅汉强与黄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汉强,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639-1号申请执行人:傅汉强,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黄波,系平安银行观城支行工作人员,住所慈溪市。因被执行人黄波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协议,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波的银行存款20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