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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凤枭与凤枭、张燕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凤枭,张燕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539号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旻、王卫建,浙江源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枭。被告:张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凤枭、张燕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秋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