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15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40,843元;被告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1,848.6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6.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63.4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883.50元,均由被告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3日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在南京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另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办公,且下落不明,另经查明,被执行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